(2016)鲁1324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苍山县(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郭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郭永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3976号原告:苍山县(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文策,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建,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郭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策、被告郭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沿街楼承包费188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沿街楼一处,承包期间欠原告承包费18800元。2010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郭永建辩称,欠条是被告写的,原告还欠被告的钱。沿街楼被告有投资,其中20000元没给,应从里面扣除。在被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又将沿街楼出租给别人了。原告还欠被告孩子的一年工资及扣了被告和被告家属的养老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租赁原告的沿街楼一处,租赁期间欠租赁费188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沿街楼承包费18800元整,壹万捌仟捌佰元整。2010年5月11号,郭永建”。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尚欠其投资款及孩子的工资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质证所认定,其材料均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租赁费,被告予以认可,并有欠条证明,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投资款、欠被告孩子的工资款及扣留养老金,应从中扣除的答辩理由,因是另一法律关系,并且原告不同意扣除,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永建偿还原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费18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郭永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