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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瑞琴与被执行人陈风琴、段玉翠、段山峰、段西芹、段瑞章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瑞琴,陈风琴,段玉翠,段山峰,段西芹,段瑞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段瑞琴。被执行人:陈风琴。被执行人:段玉翠。被执行人:段山峰。被执行人:段西芹。被执行人:段瑞章。申请执行人段瑞琴与被执行人陈风琴、段玉翠、段山峰、段西芹、段瑞章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瑞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折价款45360元、房屋货币补偿费用346000元、诉讼费201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瑞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3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