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3199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某2,男,1972月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韩集村委东街。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1998年8月20日生龙凤胎,男孩为王磊,女孩为王丁。二人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老家房屋两间三层归被告所有,位于芜湖市回迁房××套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提出离婚,被告王某2同意。二、共同财产,位于韩集镇韩集村委韩集东街房屋两间三层归被告王某2所有,位于芜湖市回迁房一套归原告王某1所有。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