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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与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建始县新闻中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72号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经营场所:建始县清江工业园草子坝社区。经营者:郭玫英,女,生于1955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诉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撤诉。案件受理费716.00元减半收取358.00元,由原告建始县神话娱乐餐饮城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向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