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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冯亚朋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89号被执行人冯亚朋,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亚朋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亚朋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