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静与许国强、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许国强,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026号原告王静(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绥德县艽园沟乡王家坬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被告许国强,男,32岁,汉族,绥德县薛家峁许家坪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千狮路永乐小区。被告刘瑞,女,31岁,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许国强之妻。原告王静(进)与被告许国强、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进)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静(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