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0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0033号原告: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北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一楼西侧。负责人:王米臣,系总经理。原告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抚宁县红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陕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温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