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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兰英与牟三学、乙世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英,牟三学,乙世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138号原告:曹兰英,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男,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三学,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辉,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乙世亮,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信,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曹兰英与被告牟三学、乙世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增加的建筑物,腾空房屋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0年北铺店村招商引资,原告为被招商人员在北铺店村建设房屋院落一处用于经营饭店、旅馆、房产证号为房权证99A1字第00**号。1999年原告全家迁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做生意,今年3月份回家时发现上述房产已被二被告侵占,并在原告的院落内搭建厂棚。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返还房屋未果,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兰英起诉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登记资料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分别是曹兰英、夏津县食用菌栽培厂,通过现场勘验,被告牟三学、乙世亮所占用的地皮及房屋包含了夏津县食用菌栽培厂的原有地皮及原告的房屋,然而被告乙世亮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显示的位置位于夏津县食用菌栽培厂的西南角(详见现场勘验图),也包含了原告曹兰英的3幢号房屋,双方发生了重叠。现原、被告均主张对涉案土地及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兰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研凯人民陪审员  曹俊玲人民陪审员  孔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海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