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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调中与被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调中,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王调中.被执行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赛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调中与被执行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和申请执行费15100元。2017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王调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此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人     献审 判 员 卿     瑞     山审 判 员 段丁颀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     秀     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