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源来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源来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025号原告: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书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生湘,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进福,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泉州市源来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秋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源来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聪灵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