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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荆晓云与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晓云,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935号原告:荆晓云,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磊,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华,女,汉族,成年,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晓云诉被告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荆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晓云撤回对被告张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荆晓云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