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荆晓云与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晓云,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935号原告:荆晓云,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磊,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华,女,汉族,成年,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晓云诉被告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荆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晓云撤回对被告张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荆晓云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