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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73号申请人胡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胡某为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6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某位于渝北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