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宗宝与丁建宝、崔伟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宝,丁建宝,崔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宝,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丁建宝,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崔伟杰,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张宗宝与丁建宝、崔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宗宝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建宝、崔伟杰归还借款94000元,利息27200元,案件受理费2710元,共计123410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丁建宝、崔伟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