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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182号原告:李艳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2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南大街D栋1-6号。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193号-19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0165—9。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李艳华与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达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艳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棕榈岛1号楼副楼第2层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李文以其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成普大道鸿鑫鼎盛AB栋B栋1-2-1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艳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棕榈岛1号楼副楼第2层的房屋(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艳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东川审判员  龙桂梅审判员  郝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