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祖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374号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君,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祖国,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祖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祖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祖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