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文桥与陈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桥,陈春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840号原告:陈文桥,男,1965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丽平,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锋,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桥诉被告陈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桥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桥撤诉。本案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陈文桥负担。审判员 梁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