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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文桥与陈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桥,陈春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840号原告:陈文桥,男,1965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丽平,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锋,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桥诉被告陈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桥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桥撤诉。本案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陈文桥负担。审判员 梁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