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宪、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839号申请人:赵宪,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城东工业园区(东门笋竹城开发区D区)16号。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董事长。赵宪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南平分行建瓯支行账号19×××53;兴业银行南平分行分行营业部账号19×××3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的账号14×××17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46780元)。赵宪以其所有的坐落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西桥北路12号成套住宅及杂物间[房产证号:潭房权证潭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2)第00083号]提供保全申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南平分行建瓯支行账号19×××53;兴业银行南平分行分行营业部账号19×××3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的账号14×××17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46780元)。期限为一年。对赵宪所有的坐落南平市××××号成套住宅及杂物间[房产证号:潭房权证潭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2)第00083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54元,由赵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