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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丽琴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琴,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47号原告:刘丽琴,女,1980年8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XXX,男,现住隆化县。刘丽琴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丽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丽琴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安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