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丽琴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琴,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47号原告:刘丽琴,女,1980年8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XXX,男,现住隆化县。刘丽琴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丽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丽琴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安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