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目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目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014号原告: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三阳村楼梯组天岳大道侧一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新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群,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目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目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目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坤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目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35元,减免受理费7735元。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