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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建与向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向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向富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陈建与向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川20民终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富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工资及违约金3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松花江牌汽车一辆和迈腾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无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家中有几间快倒塌的土墙房外,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书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工资及违约金3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