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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等与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蒋丹,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杭州杭钢万晟精拨拉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崇贤街道北庄村诸家墩**号。法定代表人:蒋丹,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裘伟定,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丹,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新路***号。法定代表人:俞燕强,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杭州杭钢万晟精拨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诸家墩**号***幢。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上诉人裘伟定、蒋丹、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杭钢万晟精拨拉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裘伟定、蒋丹、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裘伟定、蒋丹、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梅审判员 倪佳丽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