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在维申请执行胡显贵、杨启洪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在维,胡显贵,杨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郑在维,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胡显贵,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杨启洪,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郑在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5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显贵、杨启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660.00元,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显贵、杨启洪于2017年9月29日将全部案款径付申请执行人郑在维,本案申请人郑在维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66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5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