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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寿明与胡兵、汪仪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兵,许寿明,汪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兵,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寿明,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审被告:汪仪龙,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上诉人胡兵因与被上诉人许寿明、原审被告汪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胡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