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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26号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凌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系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祥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2.00元,减半收取1336.00元,由原告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万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