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3389号原告:屈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原告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屈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市清凉?151312(案诉3>事原琢州市草率结軀生争吵经完全原1h屈某,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河北省××区大沙坎119号,身份证号:,电话:352被t:赵某,女,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河北省××区大沙坎119号,身份证号:,电话:50973:离婚纠纷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判决被告返回原告彩礼2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和理由:衩告双方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于fe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很短,没有深入了解、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被告系二婚,经常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现夫妻双方感情己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早日做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侵害,抑此改赵某辩称,。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本院认为。综上所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