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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竹贞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贞,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521号原告郑竹贞,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被告王志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竹贞与被告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郑竹贞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韦凤交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人民陪审员  吴秀琎T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秀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