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竹贞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贞,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521号原告郑竹贞,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被告王志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竹贞与被告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郑竹贞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韦凤交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人民陪审员 吴秀琎T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秀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