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89号
申请人:宋某,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杨楼乡马庄*组,身份证号:4104821981********。
被执行人:宁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叶寨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79********。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志 军
审判员 牛 振 民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乐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