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宁某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89号

申请人:宋某,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杨楼乡马庄*组,身份证号:4104821981********。

被执行人:宁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叶寨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79********。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志  军

审判员 牛  振  民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乐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