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49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E9TX**小汽车至苏州市虎丘区玉山路玉山广场路段时,被苏州高新区公安分局设卡执勤的民警依法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E9TX**小型轿车至苏州市虎丘区玉山路玉山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博、张某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证明、预交罚金保证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态度,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