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101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该公司思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伟,男,生于1969年4月11日,汉族,住阆中市。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系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