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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玉逍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逍,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3679号原告:殷玉逍,女,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法定代表人:侯永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殷玉逍诉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官后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玉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玉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村民待遇支付原告2016年占地补偿麦季款1955元、秋季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以上合计5508元,秋季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增加诉讼请求;2、今后按照村民待遇履行口粮款发放义务;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属于被告村民,原告与李荣海于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居住生活并履行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维护被告的一切合法权益。被告土地被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以租代征,被告为原告发放占地补偿款至2015年年底,自2016年开始被告停止对原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至今,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村民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只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被告张官后村委会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殷玉逍于1995年2月8日出生在被告张官后村。原告于1998年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了该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后于2015年4月10日与广饶县李鹊镇北赵村村民李荣海结婚,原告的户口一直未迁出被告村。因经济发展需要,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一并流转给广饶经济开发区发展使用。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分麦、秋两季以吨粮田的价格,根据使用土地的亩数将款项拨付至被告张官后村委会。被告张官后村委会于2016年以村规民约规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粮食分配方案不分配给结婚出嫁女为由,没有给原告发放2016年麦、秋两季的占地补偿款及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另查明,2016年麦季占地补偿费为1955元,秋季占地补偿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2017年秋季占地补偿款全村未发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1份、户口簿1本、村委会证明1份、结婚证1份、广饶县李鹊镇北赵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本院对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本院(2016)鲁0523民初4278号卷宗中的立案审批表1份、《张官后村村规民约及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于1998年参与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系家庭联产承包性质,在承包经营期间被告张官后村委会不能收回其土地。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将承包的土地一并流转给广饶经济开发区,其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应当给与原土地承包人。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寓意,该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承包地时的人口数为基础而进行承包经营,原告的承包地不存在由被告村委会收回的法定情形,基于承包地流转的收益也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的做法仅是将原承包地从承包户手中收拢方便一并流转,并非违法收回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官后村委会支付其2016年麦、秋两季占地补偿款及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2017年秋季占地补偿款全村未发放,在本案庭审程序终结前,原告未能确定2017年秋季补偿数额,故原告待秋季数额确定后增加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身份、国家土地政策等并非一成不变,法院的判决不能解决原告终生在该方面的问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今后按照村民待遇履行口粮款发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殷玉逍支付2016年麦季占地补偿款1955元、2016年秋季占地补偿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以上合计5508元;二、驳回原告殷玉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