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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曹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曹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38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董琢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银,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曹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