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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蒋建良与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良,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461号原告:蒋建良。委托代理人李达(一般代理)。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湘阴宾馆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良与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7元,减半收取10008.5元,由原告蒋建良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