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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许国妹、周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妹,周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934号被拘留人:许国妹身份证:被拘留人周志浩因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以(2017)浙0424执193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许国妹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许国妹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