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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019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理,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职务:董事长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14元,减半收取11357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