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云与姜雪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姜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姜云,男,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西桥镇土城子村。被执行人:姜雪峰,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西桥镇土城子村。本院在执行姜云与姜雪峰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喀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42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雪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姜雪峰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有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雪峰进行了拘留,但姜雪峰依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雪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雪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云如发现被执行人姜雪峰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