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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杨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杨星星,潘清娥,雷金龙,肖春梅,雷才金,唐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被执行人杨星星。被执行人潘清娥。被执行人雷金龙。被执行人肖春梅。被执行人雷才金。被执行人唐春梅。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申请杨星星、潘清娥、雷金龙、肖春梅、雷才金、唐春梅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71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星星、潘清娥、雷金龙、肖春梅、雷才金、唐春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案款81807.21元,承担执行费1127.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星星、潘清娥、雷金龙、肖春梅、雷才金、唐春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员付小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官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