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龙倩、徐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龙倩,徐捷,付忻,徐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139号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熊绍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丽,公司员工。被告:龙倩,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李友梅(系龙倩的婆婆),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徐捷,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付忻,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徐冉,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倩、徐捷、付忻、徐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付忻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