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辉、闫少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辉,闫少科,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辉,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赵瑞,女,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闫少科,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鲁伟,女,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丁辉与闫少科、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赣0191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丁辉、赵瑞、章凌燕名下财产。现因本院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辉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担保人丁辉、赵瑞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担保人章凌燕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