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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黑虎与张秀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虎,张秀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1778号原告黑虎,男,蒙古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秀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黑虎诉张秀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淑青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虎到庭参加诉讼,张秀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虎诉称,2017年3月份经人介绍给张秀春装修房屋,位置在绿洲小区13号楼1单元401室,给其改水改电、砸墙、吊沙子、连工带料等活,当时张秀春资金不足,与黑虎协商于2017年5月1日给付工钱6480元,到期后张秀春未能给付,经黑虎多次索要,张秀春于2017年5月24日为黑虎出具6480元欠条一枚,约定7月1日给付该工程款,到期后经黑虎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请求1、要求张秀春给付装修材料及人工费用6480元;2、诉讼费用由张秀春承担。张秀春未作答辩。黑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了欠条、材料清单,证明2017年5月24日我给被告张秀春装修房屋改水、改电等,所欠的装修款6480元。黑虎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欠条、材料清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黑虎给张秀春装修其位于六十栋小区48-4-608室的改水、改电、砸墙、抗沙子、铺地热等活,包工包料,大约干了5、6天,双方约定在5月1日给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合计6400元,张秀春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约定在2017年5月1日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但在约定的时间张秀春未能给付人工费及材料费,5月24日张秀春给黑虎出具6480元欠据一枚,约定在7月1日给付,约定时间已过,张秀春未能给付工费及材料费。本院认为,黑虎为张秀春之间对装饰装修包工包料的口头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黑虎按照张秀春的要求完成了自己应做的活,张秀春在材料单签字确认材料费及人工费,并约定给付时间,张秀春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给付,于2017年5月24日为黑虎出具了欠条,并重新约定给付时间,但未能给付,故黑虎要求张秀春给付工费及材料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春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虎装修款6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黑虎已预交),由由被告张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淑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