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云贵与王树华、王玉刚赠予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贵,王树华,王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贵,男,1940年3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高家寨村10号。被执行人王树华,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高家寨村10号。被执行人王玉刚,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高家寨村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贵与被执行人王树华、王玉刚附义务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赠予物位于师宗县高良乡设里街上的六间房屋产权有争议,正另案诉讼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云03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天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