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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亢九恒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九恒,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781号原告:亢九恒,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青山路4管区23号。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李晓磊,该检察院检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延瑞岗,该检察院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九恒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亢九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九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九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亢九恒负担。审判员 陶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