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俞国华、祝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华,祝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国华,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祝小忠,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俞国华与祝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03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