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凡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孟凡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435号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68301092G。法定代表人:杨承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驹,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凡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敬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韵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