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立恒与被告樊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查封樊鹏车辆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32号驻马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连管理所:关于刘立恒与被告樊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豫1721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樊鹏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XXX**号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更、抵押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7)豫1721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