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复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荣章、赵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章,赵廷峰,李道凤,魏立敏,寇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韩荣章,男,1952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廷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道凤,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魏立敏,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寇辰生,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复议申请人韩荣章不服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执异1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廷峰、李道凤、魏立敏与韩荣章、寇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冻结了韩荣章的养老金账户、退伍生活费账户、打工劳务费账户以及粮食补贴费账户,韩荣章不服,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禹城市人民法院查明,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冻结了异议人韩荣章的91×××34银行账户的存款197251.15元,期限为一年;冻结了异议人韩荣章在91×××85银行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了异议人韩荣章在62×××05银行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了异议人韩荣章在62×××37银行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另查明,异议人韩荣章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异议人韩荣章患有××、高血压、××。另查明,异议人韩荣章作为禹城市房寺镇豆王村村民,承包有土地,并享有农村医疗保险保障。韩荣章其儿子韩强,已成年,对异议人韩荣章负有赡养义务。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韩荣章虽患有××、××,但其作为禹城市房寺镇豆王村村民,承包有土地,并且享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还有赡养义务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故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只解除异议人91×××85账户(养老金账户)、62×××05账户(打工劳务费)、91×××34账户(粮食补贴款)的冻结,而不解除62×××37账户(退伍生活补助费)的冻结,即可满足韩荣章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所患××的基本治疗费用。就异议人韩荣章所称其妻子和儿子的生活状况,因二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禹城市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其收入情况,故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韩荣章的91×××34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异议人韩荣章的62×××05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异议人韩荣章的91×××85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并驳回了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称,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符,无法满足复议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法院冻结的申请人91×××85养老金账户每月收入105.5元,91×××34粮食补贴账户每月每人收入18.75元,62×××37退伍生活费账户每月收入500元,解除冻结的前两个账户每月收入124.25元,无法满足复议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还有医院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每月光药费就需要400元左右。申请人由于年龄已高,常年患病,自己无法从事任何体力劳动,在身体好的时候承包了4亩盐碱地,当时承包的年限是20年,现在因无法种植,需要雇人帮忙劳动,除去化肥、农药、种子和人工费,基本没有剩余。申请人的儿子属于下岗职工,没有正式工作,收入低,还要抚养两个孩子,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无力再提供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的妻子韩来香,患有高血压、××,每月也需要300元的医药费。申请人及其家属每月的医药费和生活费总共需要2000元左右,才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法院应当保障申请人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请求德州中院依法解除62×××37退伍生活费账户。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基本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冻结复议申请人62×××37账户的存款后,能否满足其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复议申请人主张自己及家属常年患病,年龄已高,其每月仅药费就400元左右、妻子每月300元药费,其及家属每月医药费及生活费共需2000元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等请求,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已经解封了复议申请人的养老金账户、粮食补贴账户以及打工劳务费账户,复议申请人仍主张不能满足其及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但其仅提供了养老金账户、粮食补贴账户以及退伍生活费账户的收入明细,并未提供其承包土地及打工的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真实的收入状况。另,复议申请人承包有土地,还有农村医疗保险保障以及其成年子女对复议申请人负有赡养义务,加之执行法院已经解除了其三个账户的存款,已能基本满足复议申请人及其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且在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人韩荣章,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无论是从道义还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复议申请人均应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来弥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故,复议申请人关于解除62×××37退伍生活费用账户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韩荣章的复议请求,维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执异13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华登峻审判员 王飞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