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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培容与姚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容,姚宏,姚培举,吴光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684号原告:周培容,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权,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宏,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举,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者号码522121196302276810,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被告姚宏父亲。第三人:吴光珍,女,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姚培举,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者号码522121196302276810,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杨柳堰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培容与被告姚宏、第三人吴光珍、姚培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培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周培容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