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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多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多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570号原告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殿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多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多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