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与刘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刘海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59号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红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男,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海春,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诉被告刘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以被告刘海春现下落不明,原告无钱缴纳公告费用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初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