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双喜与高守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双喜,高守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何双喜,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高守谋,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何双喜与高守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何双喜469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35元和鉴定费660元,总计4805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守谋的存款48057.3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