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理福与德令哈盛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理福,德令哈盛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540号原告:郭理福,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李成渝,系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令哈盛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昆仑南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姚绍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理福诉被告德令哈盛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郭理福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理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